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制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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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制作指引》的通知
苏检发研字〔2019〕14号
2019年10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制作指引》已于2019年9月30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8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制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补充侦查提纲,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出具的工作文书。
  第三条 检察官决定补充侦查,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提纲。
  第四条 检察官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坚持充分说理原则,围绕“缺什么、补什么、怎么补”,阐明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可行性,力求说理清晰,论证充分;坚持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案件事实认定及在案证据存在问题,阐明补充侦查的内容要点、方式方法及标准要求。
  第五条 检察官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前,应当全面阅卷,复核主要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分析证据材料的可能分布形态,明确查证事项。
  第六条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前,检察官可会同侦查人员,共同分析以下阶段检察机关提出的取证意见及证据收集情况,充分评估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听取侦查人员意见:
  (一)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提出的取证意见及证据收集情况;
  (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就继续侦查、补充侦查提出的取证意见及证据收集情况;
  (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或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时提出的取证意见及证据收集情况;
  (四)自行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情况。
  第七条补充侦查提纲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分析;
  (二)开展补充侦查的思路、途径、方式的意见建议;
  (三)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调取的证据种类;
  (四)补充侦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五)取证不到位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需要列入补充侦查提纲的事项。
  第八条 补充侦查提纲一般按照先整体后部分、先宏观后具体、先客观后主观、先实体后程序、先诉讼后监督的结构撰写。
  第九条 检察官可根据案件类型及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体例撰写补充侦查提纲:
  (一)多人共同作案或者有关联的犯罪案件,视案件情况按各犯罪嫌疑人分组,列明需要补充侦查事项;
  (二)多个罪名案件,按不同罪名分组,逐一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证据问题,列明需要补充侦查事项;
  (三)多笔犯罪事实案件,按不同犯罪事实分组,逐一分析存在的证据问题,列明需要补充侦查事项;
  (四)其他关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按照证据的重要、紧急程度排列,列明需要补充侦查事项。
  第十条 检察官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一般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进行针对性说理:
  (一)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列明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的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围绕缺失证据对案件证明体系的影响,阐明需要调取证据的理由;
  (二)因证据矛盾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列明相互矛盾的证据内容,围绕矛盾证据对案件证明体系的影响,阐明需要侦查机关调查核实的理由;
  (三)因遗漏犯罪事实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列明卷宗出现的证据线索,围绕遗漏犯罪事实具有追诉必要性及侦查可能性,阐明补充侦查的理由;
  (四)因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列明卷宗出现的证据线索,围绕未移送犯罪嫌疑人与已移送犯罪嫌疑人关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等,阐明补充侦查的理由;
  (五)因侦查活动违反法律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应说明具体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围绕违法取证行为对案件证明体系的影响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阐明需要侦查机关对违法侦查活动作出补正和说明、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另行派员重新侦查的理由;
  (六)因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及证据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围绕该部分事实、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影响,阐明补充侦查的理由。
  第十一条 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检察官可参考下列方法,对侦查人员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和建议:
  (一)预测言词证据变化的可能性,通过自书、重新调取、录音录像等形式开展讯(询)问工作,固定言词证据;
  (二)预测书证和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变化的可能性,通过打印、拍照、将鉴定材料及时送检、组织侦查实验等手段固定客观性证据;
  (三)预测电子数据可能有灭失风险的,通过打印、拍照、录像、远程勘验调取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四)预测视听资料等可能有灭失风险的,获取并保全相关证据;
  (五)对补强言词证据的隐蔽性、关键性物证,通过使用科学、合理的提取方法或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获取并保全相关证据;
  (六)对瑕疵证据,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具备重新取证条件的,应当重新取证;
  (七)对非法证据,应当结合证据排除情况,对具备重新取证条件的,应当重新取证;不具备重新取证条件的,综合证据体系明确补充侦查要点。
  第十二条 对常见补充侦查事项,检察官可参考下列要点,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向、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破案经过补侦要点。围绕缺乏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报案、受案、立案、侦破等问题收集调取。叙明案件线索来源,如群众举报、被害人报案或主动侦查;说明案件受理后的初查情况以及作出立案决定的时间及事实、理由;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理由及事实依据;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及详细经过,形迹可疑的具体表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案件事实供述的内容及认罪态度等。
  (二)言词证据补侦要点。围绕言词证据变化及证据之间的矛盾开展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变化或者存在矛盾的,列明差异内容,并结合在案的客观性证据及反映的线索,围绕讯(询)问尚未到位或要核实的内容,列明需要开展讯(询)问工作的重点。
  (三)技术侦查证据补侦要点。围绕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收集调取证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决定书应当附卷,并写明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执行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附有重新办理的批准手续。
  (四)犯罪数额补侦要点。围绕犯罪数额、犯罪所得数额、直接或间接损失数额、挥霍数额、追缴或退赔数额收集调取证据。属于共同犯罪的,查明犯罪总额、各共同犯罪人具体参与数额、分赃数额等。
  (五)推定事项补侦要点。围绕法律、司法解释、经验法则要求,收集证明推定内容的证据材料。当犯罪嫌疑人否认推定内容,结合其辩解反映的证据或者线索,核实查证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检察官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应当用语规范、准确,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一)“请补充主观故意的证据”“请补充客观行为的证据”等模糊性表述;
  (二)“收集证实某某有罪的证据”等有罪推定表述;
  (三)过度口语化表述。
  第十四条 检察官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可以对侦查机关制作补充侦查报告提出要求。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因客观原因未能查明,或者未及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检察官应当加强对补充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前十日,应当询问补充侦查工作开展情况,督促侦查机关按照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侦查机关未及时有效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消极应对、懈怠侦查的,检察机关应进行口头督促;侦查机关不及时补充侦查导致证据无法收集影响案件处理、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形的,应当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查证属实的,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因未能按照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完成补查工作影响指控的个案,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的类案进行分析,及时向侦查机关反馈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第十八条 上级院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质量评查,对说理充分、针对性强、引导侦查效果好的优秀补充侦查提纲予以推广介绍,树立正确导向,促进检察官提升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九条 补充侦查提纲是补充侦查决定书的附件,是明确侦查方向的工作文书,装入检察内卷。
  第二十条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制作补充调查提纲可参照适用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