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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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九部字〔2021〕7号
2021年11月11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11月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19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1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落实《“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关于“首次到基层院申诉的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基层院领导,是指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入额院领导。
  第三条 【案件范围】基层院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的下列案件应当由院领导包案办理:
  (一)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
  (二)以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申请;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检察长认为应当由院领导包案办理的其他信访案件。
  第四条 【分案模式】基层院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实行指定分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群众信访,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填写《控告、申诉首办呈批表》报送检察长阅批,由检察长指定承办院领导,确定包案责任。
  第五条 【办案组织】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独任办理,也可以组成办案组办理。
  院领导独任办理的,可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助理协助;组成办案组办理的,应当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参加。
  第六条 【工作要求】对联系方式具体明确的信访人,包案领导应当接访或者约谈,听取诉求、答疑解惑、疏导教育、释法说理。
  第七条 【包案职责】包案领导应当全面履行包案职责,做到包阅卷、包审查、包督办、包结案、包化解、包稳定,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检调对接等各类办案机制措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第八条 【总结分析】基层院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首次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督办案和检务管理中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
  第九条 【督查通报】上级院应当定期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情况开展督导抽查,每半年通报一次相关情况。
  第十条 【业绩考核】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因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明显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体访、信访人自伤自残、大范围舆情炒作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包案领导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案件办理、化解稳控有关具体程序、操作办法等,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设区市院入额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每年不少于2件。
  第十四条 【附则】本规定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首办呈批表
  信访人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诉求摘要
  受理审查意见(案件性质、受理审查意见)分管检察长意见检察长意见(指定分案、明确包案责任)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