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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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
(2020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2020年8月3日

  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进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审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长江禁捕工作主题,着力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为打赢长江流域禁捕攻坚战,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审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应当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重要性,依法强化对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严格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着力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注重对受损长江流域水产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具备积极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
  (二)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
  (四)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
  (五)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
  (一)与非法捕捞犯罪分子事先通谋,进行内部分工,实施运输、销售等行为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牟取利益的;
  五、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捕捞,同时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以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定罪处罚。
  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生生物,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六、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同时又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拘役4个月;使用小型电鱼设备、地笼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9个月。
  八、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达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应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的;
  (二)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的;
  (三)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的;
  (四)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受过刑事处罚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九、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对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底拖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十、不具有本指南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单处罚金的数额不低于二千元。
  (一)初次犯罪;
  (二)未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确保受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的。
  十一、非法捕捞犯罪中形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非法捕捞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不扣除犯罪成本;犯罪使用的捕捞工具等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被告人退赃是否到位,是判断被告人认罚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十二、本指南所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范围,依照苏政发[2020]58号《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范围确定。
  其他内水水域非法捕捞案件的定罪量刑,根据水域生态重要性等,参照适用本指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