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管辖制度的通知
苏检诉一〔2011〕49号
2010年11月11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2009年4月23日,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意见》下发以来,全省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意见》要求,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办案原则,规范执行案件管辖制度,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检察院存在对管辖问题审查把关不严、指定管辖随意性较大、办案不规范等问题,为强化对案件管辖制度的执行力,规范案件的办理,全面提高案件质量,现就执行《意见》的几项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省内异地管辖案件,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商请同级检察院同意,或未经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一般不得受理。情况特殊的案件,需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报经上级检察院同意,方可受理。
对于经上级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商请同级检察院、法院同意的省内异地管辖案件,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在7日内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2、对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省内异地管辖案件,未经上级检察院指定审查起诉管辖的,公诉部门可先受理,并同时通知侦查部门请示上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协调公诉部门指定管辖,或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3、对于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跨省异地管辖案件,未经高检院指定管辖或同意的,不得受理。具体管辖事宜的办理由该侦查机关(部门)报请上级机关商请“两高”确定。
4、对案件管辖存在认识分歧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层报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协调确定管辖事宜。
5、各市院对本辖区内指定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报经省检察院同意:
(1)媒体关注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高检院、省检察院重点挂牌、督办、交办的案件;
(3)全国人大、省人大交办的或者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提出监督、质询意见的案件;
(4)有关部门协调指定管辖的案件;
(5)当事人存在管辖异议的案件;
(6)市院认为应当报告省检察院或者省检察院要求报告的其他案件。
6、对于指定管辖的案件,承办检察院应将案件审查起诉、判决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检察院。
7、关于其他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具体事宜,参照《意见》及本通知要求执行。
各级检察院在办理管辖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及本通知精神,坚持诉讼公正与效率原则,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公诉二处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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