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监外执法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管辖的通知
苏检发监字〔2008〕3号
2008年7月4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高检发监字1号)的规定精神,经省院领导决定,自2008年7月15日起,对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不再办理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二、劳教人员在劳教所内实施的犯罪仍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所办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劳教人员在劳教所外实施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执行中遇到对管辖理解不一致的,由检察长协调解决。 |